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560號
SLDV,107,司票,1560,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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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金緒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尚武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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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