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560號聲 請 人 金緒昌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尚武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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