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87號
SLDV,107,司拍,87,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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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朝福 
相 對 人 王獻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3年12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103年12月10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3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6年11 月12日起未繳納本息,尚欠5,241,7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 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述已將 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 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 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 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 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 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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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