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布拉德哈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美商思爾提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
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美商思爾提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董事會 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決議撤回認許,經經濟部准予撤回在案 ,並選任聲請人擔任清算人,爰依法呈報清算人等語。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 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 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 38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80 條第 2 項前段既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 公司經理人」為其法定清算人,並未如同法第79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127 條及第322 條第1 項但書另設有 「股東決議」或「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則各該規定 於外國公司之清算自不在準用之列(司法院(83)秘台廳民 三字第01534 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美商思爾提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外國公司 ,該公司之分公司經理人為高振軒,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 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賈賽吉,此有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 、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及說 明,本件由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另行選任聲請人為清算 人,由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備查,於法未合,自應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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