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存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存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零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