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啟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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