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75號
SLDV,107,司促,3675,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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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詩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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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