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詩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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