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秀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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