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569號
SLDV,107,司促,3569,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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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水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
  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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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