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15號
SLDV,107,司促,3315,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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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騫即張孫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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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