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14號
SLDV,107,司促,3314,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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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嘉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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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