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76號
SLDV,107,司促,3276,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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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叢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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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