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叢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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