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億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
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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