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65號
SLDV,107,司促,3265,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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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億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
  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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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