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09號
SLDV,107,司促,3209,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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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五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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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