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95號
SLDV,107,司促,3195,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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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中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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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