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秋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叁元,自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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