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田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田家齊於106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107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6,189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12元整、消費款43,97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9,58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21元整及違約金8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3,556元整自107
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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