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
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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