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925號
SLDV,107,司促,2925,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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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
  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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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