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66號
SLDV,107,司促,2666,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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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瑪(BAGYEN ALMA INLONG)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可(ROMAN MICHAEL DIMACAL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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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