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瑪(BAGYEN ALMA INLONG)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可(ROMAN MICHAEL DIMACAL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