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右羲即陳大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七三點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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