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51號
SLDV,107,司促,2651,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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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右羲即陳大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七三點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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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