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6號
SLDV,107,司促,2056,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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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稻埕古早味餐館
法定代理人 陳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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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