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8號
SLDV,107,勞執,8,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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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號
抗 告 人 吳利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本
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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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