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黃成貴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建豪律師
被 告 蔣秀梅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紀培琇律師
柯萱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