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李張英柳
劉先皋
姜國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633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106 年度第1 次股東臨時會未經合 法董事會決議召集,訴請撤銷該次股東臨時會就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案」、臨時動議「提議散會案」作成 之決議。而原告另對被告公司訴請確認前開決定召開106 年 度第1 次股東臨時會之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該次董事 會關於召開106 年度第1 次股東臨時會之決議不成立、無效 ,刻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事件受理。是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163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乃為 本件原告請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本院因認在該事件訴訟 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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