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25號
SLDV,106,消債更,225,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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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債 務 人 游清池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報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要保人之商 業保險契約,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質借日期、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及如於本裁定送達之日終止保險 契約,債務人得領回之金額。
2、本院依職權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得債務人為要保 人之保單,如終止契約可得解約金新臺幣29,667元。另債務 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因上開保 單均屬債務人之財產,請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 將上開保單預估之解約金金額列入更生方案履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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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