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6年度,140號
SLDV,106,小上,14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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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鄭自宏 
      吳芬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闕美惠 
被上訴人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
4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6 年度士小字第374 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簡易訴訟程序)所定之簡易程 序;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小額訴訟程序 )所定之小額程序;第1 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 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 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第436 條之8 第4 項之 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 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 程序者,應自為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6第1 項、第 2 項亦分別有明定。查本件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核非請求 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依上規定,本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雖原審誤行小額程序,惟兩造已同意由 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見本院卷第33、34頁),是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仍應由本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自為裁判 。
二、復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又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是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 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 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 內容,或揭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當然違背法 令之事實(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兩造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後,本院已賦予上訴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規定補正合法上訴理由之機會(見本 院卷第35頁),嗣上訴人並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見本院卷 第37頁)。查上訴人鄭自宏提出之上訴理由略以:本件最原 始之成果圖為電扶梯使用,伊方所有權人同意恢復原狀(電 扶梯使用),極力反對垂直切割騰空,店面一分為二,違背 常情常理,與本大樓最原始之設計圖、成果圖不符,嚴重影 響空間活動,建請傳建設公司老闆陳詩揚到庭說明,本件反 訴不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21至24、37頁)。經核其上訴理 由,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係違背何項法令規定,是依上說 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三、末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亦有明定 。查本院士林簡易庭106 年度士小字第374 號第一審小額判 決係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吳芬芬,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內可稽(見原審卷第176 頁),則上 訴期間應自送達該判決之翌日起算。又上訴人吳芬芬住在臺 北市中山區,依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並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其上訴期間計至106 年8 月30日 即已屆滿。茲上訴人吳芬芬遲至106 年9 月15日始提起上訴 (見本院卷第21頁),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是依 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四、爰依法裁定駁回本件上訴,並諭知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 用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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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