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6年度,67號
SLDV,106,家聲抗,67,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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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67號
抗 告 人 簡仲易
相 對 人 簡圳
利害關係人 林素禎
      簡仟容
上 一 人 吳純怡律師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簡仟蓉」之記載,應更正為「簡仟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 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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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