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51號原 告 蘇美丹被 告 游舜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