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54號
SLDV,106,司拍,554,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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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林欣美 
代 理 人 曾正義 
相 對 人 孟聲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2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 4 月16日,清償日期同為104 年4 月16日,經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於103 年4 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140 萬元,約定於10 4 年4 月16日償還,並開立本票1 紙為證。詎相對人屆期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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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