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74號
SLDV,106,司執消債更,7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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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債 務 人 黃守平
代 理 人 蔡錦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 字第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亦有債 務人提出薪資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7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 同)1萬7,035元,總清償金額122萬6,520元,清償成數為21 .62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別無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8萬8,500 元,扣除必要支出66萬2,224元後,餘額為2 萬6,296元,遠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2萬6,520元,是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必要支出1萬9,086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186元及扶養費2,500元,其個 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5,400元,上開支出雖略高於內政部公 布新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385元,惟 考量債務人在新北市租屋,僅房租一項支出即達8,600 元, 其房租以外之日常費用支出尚在合理範圍內,若以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衡量,未免過苛,故應認債務人所陳 報之上開支出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其父親扶養費2,500元,其父親有6名 扶養義務人,故此金額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 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 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 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 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1 萬7,659元(計算 式:36,745-19,086=17,659 ),已將該餘額之9成6用以清 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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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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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7,035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
│ 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
│ 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5,673,851元。 │
│4.總清償金額:1,226,520元。 │
│5.總清償比例:21.6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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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9,802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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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8,935 │3,540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6,394 │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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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868 │519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456 │254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9,067 │1,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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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9,370 │1,559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5,391 │1,067 │
├──┼──────────────┼──────┼──────┤
│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4,324 │1,874 │
├──┼──────────────┼──────┼──────┤
│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67,857 │804 │
├──┼──────────────┼──────┼──────┤
│ 1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29,177 │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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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27,163 │1,883 │
├──┼──────────────┼──────┼──────┤
│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943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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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196 │67 │
├──┼──────────────┼──────┼──────┤
│ 15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44,908 │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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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5,673,851 │17,035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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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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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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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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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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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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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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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