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76號
SLDV,105,訴,1776,2018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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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義
      張碧蘭
      張鈺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錢
      李楠正
      李鎮源
      李宴仁
      張李美月
      李賢德
      李賢明
      李麗卿
      李富吉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被上訴人尚有基於物上請
求權而請求拆屋還地,是本件已非單純之租佃爭議事件,則上訴
人提起上訴,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合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壹元【計算式:2,
3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495.97平方公尺(被上訴
人主張占用面積總和)=1,140,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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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