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5年度,8號
SLDV,105,消,8,201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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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周遠楨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高竹蘋 
訴訟代理人 范光平 
被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被   告 李仁杰 
      柯琍瀠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中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與被告高竹蘋間所簽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第14條約定:「買賣雙方因本契約所生相關爭 議,…均由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且買賣標的物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25頁)。又原告主張被告信 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仲介公司)之受僱 人即被告李仁杰柯琍瀠共同不法侵害其行為,其侵權行為 地亦在臺北市內湖區。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㈠被告高竹蘋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65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信義 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應連帶給付原告265萬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0頁)。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原 告將前揭第㈠、㈡聲明最終變更為:㈠被告高竹蘋應給付原 告325萬8,187元,及其中265萬6,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其中60萬 2,187元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應連帶給



付原告325萬8,187元,及其中265萬6,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其中 60萬2,187元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11頁)核其所為,均係屬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李仁杰柯琍瀠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透過被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李仁杰柯琍瀠之仲介,與被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不 動產買賣契約),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328萬元之價格 ,買受被告高竹蘋所有坐落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四小段542 -4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建號2052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00巷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土地則合稱 「系爭房地」)。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 本應善盡居間人之義務,然其等並未說明房屋後陽台梁柱有 裂縫與海砂屋之關聯性,亦未提及氯離子含量過高(超過標 準)建物即為海砂屋,且被告高竹蘋於房屋現況說明書項次 24「本標的物是否曾做過氯離子含量檢測」勾選「否」,以 及項次25「是否知悉聽聞本標的物或同社區他戶有海砂屋或 鋼筋外露、混凝土剝落之情形」勾選「否」,乃有故意不告 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之瑕疵存在;復被告信義 房屋仲介公司亦未告知伊上情,亦有故意隱瞞伊氯離子檢測 即為海砂屋檢測,致伊陷於錯誤而簽署疑似高氯離子房地承 購風險聲明書(下稱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
㈡伊已於105年3月19日以內湖郵局第401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 信義房屋仲介公司、高竹蘋,撤銷伊受詐欺而為系爭承購風 險聲明書之意思表示,並請其於文到10日內協同原告依系爭 不動產買賣契約第17條第2項第㈡點辦理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檢測,嗣經檢測結果,系爭房屋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 量有超過標準之情形,足見原告購買系爭房屋時,系爭房屋 即存在結構安全之嚴重瑕疵,且系爭房地因氯離子含量過高 減損價值為325萬8,187元。
㈢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既具有專業知識, 非不能知悉系爭房屋當時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存有結構安全 之嚴重瑕疵,應進一步檢測,卻未主動調查,而被告信義房



屋仲介公司在接受被告高竹蘋委託銷售後2天內即委託建築 師做結構調查初勘,亦足見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早已知悉系爭房屋為海砂屋,及系爭房屋有混凝土 剝落及鋼筋外露之情形為氯離子含量過高所致,無從修補, 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顯未善盡義務,而 有過失,致伊受有損害,而被告等人以正常房屋之市場價格 與伊交易,致伊受有損失,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亦有侵害伊之權利。
㈣為此,爰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被告高竹蘋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併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減少之 價金325萬8,187元;且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 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規定,對被告信義 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71條規定 ,請求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返還伊已支付之仲介費6萬6,4 00元,並給付加倍之懲罰性賠償金6萬6,400元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高竹蘋應給付原告325萬8,187元,及其中265萬6,0 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其中60萬2,187元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 李仁杰柯琍瀠應連帶給付原告325萬8,187元,及其中26 5 萬6,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其中60萬2,187元自106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如第一、二項 其中一被告為給付時,在給付範圍內其他被告免給付義務; ⒋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應給付原告13萬2,8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⒌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高竹蘋部分:緣伊前於99年12月26日透過被告信義房屋 仲介公司居間仲介買受系爭房地,斯時買賣契約並未提及系 爭房地或同社區他戶有海砂屋或鋼筋外露,混凝土剝落、氯 離子超標之情,且伊買受當時並未要求進行氯離子檢測,嗣 伊於104年11月26日委託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銷售系爭房 地時,於房屋現況說明書項次24、25勾選「否」,並非故意 不告知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且伊於104年11月29 日簽立買賣簽約前亦未曾看過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原告稱 伊錯誤引導、惡意欺瞞,不合時間邏輯,顯非事實。原告於 簽約及點交前有會同仲介人員至系爭房屋內查看,對於屋況 自有相當程度了解,且於簽約時亦簽署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



,且系爭不動產契約書相關文件就系爭房屋屋況已詳實記載 ,原告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部分(其中被告李 仁杰、柯琍瀠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渠等曾於之 前言詞辯論期日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場並提出書狀陳述): ⒈原告稱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刻意欺瞞、 未明確告知原告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應為疑似海砂屋房地承 購風險聲明書,及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 已知系爭房屋為海砂屋,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被告信義房屋 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並不具專業檢測能力,於原告承 購系爭房地前,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曾派員調查,並就系 爭房屋結構進行初勘,做成建築物結構調查初勘表,且將該 初勘表作為不動產說明書之附件;於104年11月28日原告簽 立之信義房屋買賣斡旋金契約書,委請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 司代為向被告高竹蘋斡旋要約時,亦已將房屋不動產說明書 產權調查表之注意事項縮印浮貼於後,提醒原告簽約時需申 請氯離子檢測,原告業已在上方自行簽名騎縫;嗣買賣雙方 簽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業將 客廳浴室及主臥室有混凝土剝落及鋼筋外露之屋況告知原告 ,並將照片作為契約附件,況氯離子含量過高即俗稱海砂屋 問題,於臺灣房屋交易市場上存在已久,應為買賣房屋時買 方通常極為注意之點,此二稱呼僅係專有名稱及一般稱呼之 差異,經過相當時間之政府宣導及媒體報導,應足使社會大 眾多能明瞭氯離子含量超標之含意為何,故被告信義房屋仲 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就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超標及其 結構安全等相關風險已詳實揭露,客觀上亦無任何誤導原告 或未予說明之情。
⒉原告在已知悉上開資訊及風險下,仍同意不檢測氯離子含量 ,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為免交易風險,並請陳俊宏律師於 104年11月29日到場向原告說明,且見證原告係出於自由意 願下,簽署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免除被告之相關責任;又不 論氯離子超標之原因為何,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之內容應已 包括所有因氯離子超標現象所衍生之建物結構安全或價值減 損等風險,原告自不得因系爭房屋係海砂屋,即再向被告等 人為主張或請求,且氯離子超標之屋況係屬銀行核貸之重要 評估事項,原告無可能以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申請公教貸 款資格未果後,未爭執氯離子超標事項已影響其核貸,僅與 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協商補貼貸款利息差額即續行承購系



爭房地,足見原告簽約前本即知悉氯離子超標所衍生之風險 並已充分考量系爭聲明書內容後,始同意免除被告等人就氯 離子超標之相關責任。再者,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所處理 之方式與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所訂定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氯離子含量檢測解決方案相符, 原告經告知並知悉系爭房屋相關資訊及風險,並自行考量同 意不檢測而購買,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所提供之仲介服務 ,自無安全上之危險,應被視為已善盡調查義務並符合法律 規定,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⒊原告係依買賣關係主張被告高竹蘋應負瑕疵擔保之責,而瑕 疵擔保責任係基於買賣關係對價之均衡,屬法定無過失責任 ,本不以有可歸責出賣人之事由為必要,並非損害賠償責任 性質;而原告主張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 違反仲介調查義務,則係須有可歸責仲介之事由為前提,致 交易當事人受損害,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兩者給付目的、 成立要件及給付範圍均屬不同。況原告若得依瑕疵擔保、不 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則原告既基於買賣契約就減少 價金部分取得不當得利之債權,自不得再向被告信義房屋仲 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主張受有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⑴原告之訴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高竹蘋與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就系爭房地簽立買賣仲 介一般委託書,委由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仲介出售系爭房 地。且被告李仁杰、柯琍縈為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之受僱 人。
㈡原告與被告高竹蘋,就系爭房地於104年11月29日簽立不動 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1,328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 詳見本院卷第20至30頁)。
㈢被告高竹蘋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其中第24項「本標的物是 否曾做過氯離子含量檢測」,勾選「否」;第25項「是否知 悉聽聞本標的物或同社區他戶有海砂屋或鋼筋外露、混凝土 剝落之情形」,勾選「否」;第28項「本標的物現況有無滲 漏水或壁癌之情形?(含他戶漏至本戶或本戶漏至他戶), 勾選「無」(本院卷第51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房屋是否有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之情事?若有,是 否構成物之瑕疵?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構成物 之瑕疵等語。經查:




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 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 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 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前段、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 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 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17條其他約定事項,其中關於氯離子 含量檢測約定:買方得自費並指定廠商,請求賣方配合依通 例(由廠商依其專業於主建物之樑、柱、承重牆等共取三處 樣本)辦理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進行檢測時由信義房屋 仲介公司通知買賣雙方到場,且為避免檢測樣本因天候環境 或滲漏水等外部污染導致爭議,雙方同意檢測時應排除混凝 土剝落處及該處向外延伸30公分內之範圍區域。其檢驗結果 如全部檢測樣本之平均值超過以下數據(即建築完成日期在 87年6月24日含當日以前之建物,約定為每立方公尺0.6公斤 公上;在87年6月25日到104年1月13日含當日者,約定為每 立方公尺0.3公斤以上;在104年1月14日以後者,約定為每 立方公尺0.15公斤以上)時,由買賣雙方進行協商,如協商 不成,任一方皆可逕行解除契約,賣方應退還買方全部買賣 價金,已發生之費用及回復原狀之費用,均各自負擔。惟如 賣方有故意不告知之情事,應負擔全部費用。如建築完成日 期無從查知時,以建物第一次登記日期為準。原告主張系爭 房屋有氯離子超過標準等語,並提出SGS試驗報告1份為證( 本院卷第79頁)。系爭房屋於87年以前即建築完成,參以該 試驗報告顯示,系爭房屋客廳柱㈠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每 立方公尺1.342公斤、走道柱㈡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每立 方公尺1.287公斤、主臥室樑㈢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每立 方公尺0.905公斤,平均值為每立方公尺1.178公斤。復經本 院囑託鑑定機關即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為鑑定時, 經該會派員實地鑽心取樣試體進行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子含 量試驗結果,氯離子含量分別為每立方公尺1.0198公斤、1. 4983公斤、1.0430公斤,平均值為每立方公尺1.1870公斤; 均高於83年7月22日修訂之國家標準CNS 3090 A2042第19節 所規定一般鋼筋混凝土須小於每立方公尺0.6公斤,及87年6 月25日修訂之CNS 3090 A2042所規定一般鋼筋混凝土須小於



每立方公尺0.3公斤,以及104年修訂之CNS 3090 A2042所規 定一般鋼筋混凝土須小於每立方公尺0.15公斤,有該會106 年5月17日北結師鑑字第286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 甲)可佐。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確有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乙情 ,堪信為真實。
⒊又依鑑定機關即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鑽心取樣試體 進行中性化指示試驗結果,中性化深度分別為6.0公分、4.1 公分、2.4公分,平均值為4.2公分。參考混凝土工程設計規 範與解說13.6節鋼筋之保護層規定,梁結構之保護層為40公 釐研判,系爭房屋鋼筋表面之鈍態保護膜已遭破壞,鋼筋有 腐蝕之虞;且系爭房屋鋼筋腐蝕率經檢測結果,版鋼筋腐蝕 機率大於90%,梁有局部位置鋼筋腐蝕機率大於90%、其餘位 置鋼筋腐蝕機率10%小於鋼筋腐蝕機率小於90%(不確定), 參考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手冊3.2.3節規定, 系爭房屋鋼筋腐蝕機率大於90%。綜上研判,系爭房屋硬固 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之情形,對系爭房屋之結 構確有影響,有鑑定報告甲可參。系爭房屋確有氯離子含量 過高且超過國家標準之現象,且房屋鋼筋混凝土內之氯離子 含量過高時,將使混凝土產生中性化反應,失去對鋼筋的防 銹蝕功能,造成鋼筋氧化鏽蝕、膨脹及混凝土剝落,影響房 屋外觀,並對於建物之堅固及安全性造成威脅,影響房屋之 通常效用,再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已 足使該房屋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之競爭力薄弱,降低一般人之 交易意願,致減少其經濟價值,此觀諸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 後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第24項亦明確將「是否曾經做過氯離 子檢測」一節列為出賣人於出賣前依約應告知之事項即明。 綜上,堪認系爭房屋確有減少其價值及通常效用之物之瑕疵 存在。
㈡被告高竹蘋是否有故意不告知原告系爭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 量超過標準之瑕疵?兩造是否已約定排除系爭房屋混凝土氯 子含量超過標準在買賣物之瑕疵擔保之外?
⒈原告主張被告高竹蘋故意未告知系爭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超過標準之瑕疵,並有詐欺行為云云;被告高竹蘋辯稱:於 簽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前,原告已知系爭房屋後陽台及主 臥室之梁柱有明顯混凝土間隙裂痕、客廳及主臥室之廁所混 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外露,且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已充分 告知相關重大訊息及風險並建議原告進行檢測,原告仍自行 決意不做氯離子含量檢測,而簽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故 原告於訂立買賣契約時已知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或有重大過 失而不知情事,其無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依系爭承購



風險說明書,原告已不得再對被告主張物之瑕庛擔保責任云 云,亦為原告否認。經查:
⑴按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 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 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55條 規定有明文。復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 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 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 價金。民法第359條亦定有明文。再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 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360條亦定有明文。且按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 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 疵,其特約為無效,同法第366條亦定有明文。 ⑵買受人即原告主張出賣人即被告高竹蘋有故意不告知系爭房 屋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之瑕疵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本文規定,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查: ①原告主張被告高竹蘋於房屋現況說明書其中第25項「是否知 悉聽聞本標的物或同社區他戶有海砂屋或鋼筋外露、混凝土 剝落之情形」,勾選「否」;第28項「本標的物現況有無滲 漏水或壁癌之情形?(含他戶漏至本戶或本戶漏至他戶), 勾選「無」(本院卷第51頁),並提出房屋現況說明書1紙 為憑。惟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19條已明確約定:「本案件 客廳浴室及主臥浴室有混泥土剝落及鋼筋外露情況,賣方就 該瑕疵不負民法瑕疵擔保責任」;以及第20條約定:「雙方 確已知悉:本合約標的物因所在社區曾發現氯離子含量檢測 之平均值在每立方公尺0.6公斤以上,故本標的物亦有超過 標準之虞,經信義房屋充分告知相關重大訊息及風險,並建 議買方進行檢測,惟經買方深思熟慮後,決意不作氯離子含 量檢測並願意承購〈其申明書詳如附件〉…」,有系爭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可參(本院卷第27頁)及系爭房屋照片(本院 卷第149頁至第151頁)。又被告於104年11月29日亦有簽立 「疑似高氯離子房地承購風險說明書」(以下簡稱「系爭承 購風險說明書」)予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及被告高竹蘋, 內容亦載有「…,現該標的物所屬社區其他房屋曾發現氯離 子含量超過下列第一條所示標準情事,故本標的物亦有超過 標準之虞,經信義房屋充分告知相關重大訊息及風險,並建 議本人進行檢測,惟經本人深思熟慮後,決意不作氯離子檢 測並願意承購」等字樣,有疑似高氯離子房地承購風險說明



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0頁)。且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係在 買賣雙方簽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前簽名,並與原告確認是 否了解內容意思後,始由原告簽名等情,業經證人陳俊宏證 述明確(本院卷第234頁背面)。
堪認原告及被告高竹蘋於訂立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前 ,業經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告知系爭房屋所在社區曾有房 屋氯離子含量檢測超過標準,且系爭房屋恐有氯離子超過標 準之虞。惟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是否確實超過標準,出賣人 即被告高竹蘋未曾為檢測,於訂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前或 當時,其並未提出任何系爭房屋氯離子之檢驗報告,原告亦 未聲請檢測,經被告高竹蘋陳明在卷,並經證人陳俊宏證述 明確(本院卷第235頁);再者,氯離子含量是否超過標準 ,無法僅以房屋有混泥土剝落及鋼筋外露之外觀為判定,尚 須由專業人員以專業儀器鑽取試體檢測始得確定,亦非一般 人得以感官目視、觸覺、嗅覺、聽覺得以認定,故尚難以此 遽認原告或被告高竹蘋於訂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原告 或被告高竹蘋已明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之瑕疵 情事。故原告主張被告高竹蘋明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超 過標準,而故意隱匿不告知該瑕疵云云,顯不足採;至被告 高竹蘋抗辯原告明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云云, 亦不足採。
②依前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內容可知,居 間人即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已告知買賣雙方即原告及被告 高竹蘋系爭房屋所在社區之房屋曾有檢測出氯離子含量超過 標準,且系爭房屋亦有超過標準之虞,並建議原告為氯離子 檢測等情。復證人陳俊宏亦到庭具結證稱:系爭承購風險聲 明書係由伊見證,伊見證時都會與買方簽名之人確認了解系 爭承購風險說明書之意義,即伊會依照書面內容,朗讀全部 內容,並加以一定解說,最後問買方對內容是否尚有疑問, 如沒有疑問,再請其簽名;且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係由原告 親自簽名;又系爭房地之買賣過程,是先簽系爭承購風險聲 明書,再簽立買賣契約,因為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當初跟 伊約定伊做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之見證,一定要在不動產買 賣書簽立之前;如果買賣雙方於訂立買賣契約前有做氯離子 檢測,就不需要簽立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等語綦詳(本院卷 第233頁反面至第235頁)。再者,被告所簽立之系爭承購風 險聲明書上既已明確載有:「本人經由信義房屋仲介…,現 該標的物所屬社區其他房屋曾發現氯離子含量超過下列第一 條所示標準情事,故本標的物亦有超過標準之虞,經信義房 屋充分告知相關重大訊息及風險,並建議本人進行檢測,惟



經本人深思熟慮後,決意不作氯離子含量檢測並願意承購, 下列為信義房屋告知本人之重大訊息:一、依據CNS3090規 範,預伴混凝土氯離子含量83/7/22第一次修訂公佈鋼筋混 凝土【一般】為0.6kg/m3以下,87/6/25第二次修訂公佈為 0.3kg/m3以下。氯離子檢測係確認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是否 超過本規範標準之唯一方法。二、本標的物日後檢測極可能 會出現氯離子含量超過前條標準情形,因此買賣須承受風險 :㈠房地價值減損或日後轉售不易。㈡建築結構耐震能力不 足。㈢建物使用年限縮短或提前拆除改建。㈣影響銀行貸款 成數或銀行不願承貸。㈤本標的物之鋼筋混凝土結構被裝潢 包覆部分可能已經出現混凝土開裂、剝落;鋼筋外露、鏽蝕 、斷裂等情形,日後買方恐須另行自費修繕補強。㈥除上述 外,其他對買方及居住者人身或財產可能造成之任何危害或 損害。經本人仔細閱讀本聲明書面,及見證律師針對本書面 內容的詳細說明,業已充分理解上述訊息以及相關風險,仍 決定不做檢測繼續承買,故本人願意承諾如下:於前述告 知之範圍內,日後皆由買方自行負擔風險,買方不得向賣方 及信義房屋提出法律上主張,亦不得有影響信義房屋商譽之 行為,如有違背願負損賠責任。本標的物不適用信義房屋 高氯離子建物保障制度,交屋前不得再為氯離子含量檢測。 本聲明書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並具有優先於買賣契約條 款之效力。」,有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可佐。且於簽立系爭 不動產買賣契約前,買賣雙方已知客廳浴室及主臥浴室有混 泥土剝落及鋼筋外露、主臥室及後陽台有明顯間隙裂痕等情 ,且於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明確揭露約定,有系爭不動產 買賣契約第16條、第19條可佐;又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既 已告知原告氯離子含量檢測是確定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是否 過高之唯一方法等情,且房屋混泥土剝落及鋼筋外露、間隙 裂痕之造成原因並非一定是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所致,且檢 測氯離子含量,需對系爭房屋之梁、柱等處鑽取試體,並需 支付費用,而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僅為 仲介公司,並非系爭房屋所有權人或買賣雙方並無權利自行 為氯離子檢測,故尚難認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 瀠明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過高而故意不告知原告之情事 。
⒉兩造是否已約定買賣雙方將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之 瑕疵排除在買賣物之瑕疵擔保之外?
⑴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亦有明定。而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



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 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依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17條其他約定事項,其中檢氯離子 檢測約定第3項約定:「無論買方有無辦理本條第二項之各 項檢測,賣方均應依民法負瑕疵擔保責任」;惟依前揭原告 所簽立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內容(見前揭②),已明確約定 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為買賣契約之一部,並具有優先於系爭 不動產買賣契約條款之效力,故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就氯離 子含量超過標準之瑕疵擔保責任部分,應優先於系爭不動產 買賣契約前揭第17條其他事項中第3項之約定。雖原告主張 其係受詐欺而簽立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因其並未被告知氯 離子含量超過標準或過高即為海砂屋云云,惟海砂屋係造成 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原因之一,但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並非 即為海砂屋,況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已告知原告正式名稱 即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及可能之風險,縱未告知原告俗稱「 海砂屋」,且被告並無明知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 故尚難謂被告有何故意隱瞞原告之詐欺行為,則原告自不得 主張撤銷其簽立系爭風險承購說明書所為之意思表示,故系 爭承購風險說明書仍有效(至關於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 杰、柯琍瀠有無未盡告知調查部分,詳后述)。 ⑶依前揭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之約定,系爭房屋若於買賣契約 成立後,嗣經買受人即原告為氯離子檢測結果若超過標準, 原告同意不就因氯離子含量超標造成之瑕疵對出賣人即被告 高竹蘋及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行使權利,故原告自不得向 被告高竹蘋主張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擔保責任。 ⒊綜上,系爭房屋於原告為前揭氯離子檢測前,被告高竹蘋並 未曾為氯離子檢測,亦未取得系爭房屋之任何氯離子檢測報 告;且如前所述,原告及被告高竹蘋於簽立系爭不動產買賣 契約時,業經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告知系爭房屋所在社區 之房屋曾發現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系爭房屋亦有超過標準 之虞等情,再由原告簽立系爭承購風險聲明書,衡諸常情常 理,尚難認被告高竹蘋有向原告保證系爭房屋無氯離子超過 標準或有故意不告知之情事。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高竹蘋有保證系爭房屋無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 及故意不告知之情事。故原告主張被告高竹蘋故意不告知, 要求被告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325萬8,187元,請 求其給付325萬8,187元,洵屬無據。
㈤原告主張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須負損害 賠償責任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未盡居間人之義務,被告信



義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應有能力判斷系爭房屋為 海砂屋,確未告知原告氯離子含量過高與海砂屋同義,且其 僱用人即被告李仁杰柯琍瀠明知系爭房屋為海砂屋,卻故 意不告知,而有不法侵權行為;且被告李仁杰柯琍瀠、信 義房屋仲介公司違反居間告知及調查義務云云,為被告信義 房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所否認。而查: ⒈按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如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效用、品質 、瑕疵等,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其以居間為 營業者,對於上開事項並有調查之義務,此觀民法第567條 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而在房地產仲介業務,涉及房地買 賣之專業知識,而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收取高 額酬金,自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 務,並就其所知依民法第567條之規定,據實報告於各當事 人。如有違反致委託人因此受損害者,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 任(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 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惟仲介業 者即使為不動產交易之專家,仍非專業之鑑定人,關於不動 產之物的專業事項,尚難要求其對於隱藏之瑕疵,例如是否 為混凝土中氯離子濃度過高之建築物等,亦應具有專業調查 、檢測或鑑定之能力。從而,仲介業者如就物的性狀,以通 常之注意確認其現狀並為說明,即難以其未進一步調查及檢 測隱性瑕疵之存在,即認其有違居間人之調查及報告義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與被告高竹蘋就系爭房屋訂立買賣契約前,兩造均未曾 就系爭房屋為氯離子含量之檢測,亦未曾提出任何系爭房屋 氯離子檢測報告,而被告信義房屋仲介公司係基於其為房屋 仲介業務而知悉系爭房屋所在之社區曾有房屋經檢測出氯離 子含量超過標準,並於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及買賣契約簽立 前,告知原告系爭房屋所在之社區房屋曾有檢測出氯離子含 量超過標準,且系爭房屋亦有超過標準之虞等情,並建議原 告做氯離子含量檢測,業經證人陳俊宏證述明確,並有系爭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在卷可稽。且於系 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前揭系爭承購風險說明書簽立前,信義 房屋仲介公司委託俞聖衡建築師事務所就系爭房屋之結構為 調查,經調查結果,系爭房屋後陽台樑底、樑側及一間臥室 樑側處,發生局部表面粉刷層(厚度約1至1.5公分)水平裂 縫情形,目視判斷寬度約於0.5公分左右,長度分別約為2公 尺及1公尺,惟現場無法以目視判斷內部混凝土結構體是否



於相對應位置亦已產生結構體裂縫,建議可適時擴大敲除表 面裂縫周邊寬度約10公分之水泥粉刷層後觀察內部混凝土結 構體表面,若有寬度約0.3公釐以上之裂縫,建議可採取環 氧脂樹低壓灌注方式填補裂縫,完成以上修復補強作業後, 表面再一以一般泥作及油漆方式復原即可;又公共樓梯間於 同一結構柱表面,數個樓層於相同位置產生類似之垂直裂縫 ,建議可適時採同上述方式修補;經檢視系爭房屋屋況除上 述二處結構樑表面裂縫較明顯外,未發現其他結構性破壞( 室內因天花板裝修而隱蔽不可見者除外),現況應無立即性 危害,依該大樓整體結構系統、構造方式、屋齡及目前之裂 縫程度等狀況綜合判斷,建議應適時完成該數處裂縫之修復 或補強作業,避免影響居住品質,評估現況若無特殊外力( 如地震)作用下,適宜供一般住宅正常使用等情,有建築物 結構調查初勘表1份可佐(本院卷第121頁)。而被告信義房 屋仲介公司、李仁杰柯琍瀠縱具有不動產交易之專業,但 並非就建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亦有調查檢查檢測能力之專業 鑑定人,且其並非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或買受人,其 本無權或義務自行為系爭房屋做氯離子檢測或強迫買賣雙方 須就系爭房屋為氯離子檢測,更何況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第 16條約定約定「本物件經經紀人員比對現況,發現主臥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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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