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5年度,14號
SLDV,105,消,14,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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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14號
原   告 郭庭安

法定代理人 郭宙一
      劉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被   告 徐琇怡即新生產後護理之家
被   告 莊佩琪
      陳淑玲
      洪淑芳
      陳瑞芝
      林欣瑩
      王慈薇
      汪佳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業務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 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裁定在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5 年度醫偵字第1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偵查 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偵查程序業已確定乙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調醫偵字第1 號、106 年度醫偵字 第2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稽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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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