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李孫成
上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上訴人 陳思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 月29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2 月2 日送達,然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