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81號
SLDM,107,聲,381,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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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鈺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鈺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鈺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 3 年4 月及本院於104 年12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 自104 年7 月14日起開始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 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於105 年1 月25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 年4 月(含該院102 年7 月30日102 年度訴字第 371 號判決、102 年8 月30日102 年度訴字第585 號判決及 本院102 年度5 月8 日102 年度審簡字第339 號判決)及本 院於104 年12月15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660 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1 年4 月,於104 年7 月14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107 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1400 號核准 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 814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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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