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95號
SLDM,107,聲,295,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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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騰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騰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騰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法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後,並由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合併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3 年2 月、10月確定,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 年 3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48350 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 日為108 年2 月1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548351 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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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