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48號
SLDM,107,審交附民,48,201803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李珮慈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被   告 游健生
被   告 九揚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九揚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