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661號
SLDM,106,易,661,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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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ICHAEL ROSS BRAVERMAN
      (美國籍,中文姓名:鮑富民
選任辯護人 陳雅譽律師
      湯東穎律師
      康書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
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MICHAEL ROSS BRAVERMAN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MICHAEL ROSS BRAVERMAN於民國101年6月間感染 HINI流感病毒,後併發肺炎,因而致其呼吸系統受有永久性 傷害,並嚴重損害其肺部組織,此後復多次在前往臺灣後感 染支氣管炎及肺炎,目前於美國持續接受治療中,且其治療 不適宜間斷,經醫師評估後,認為依被告目前之健康狀況, 前往臺灣之長途旅程將置被告於巨大的醫療風險中,醫師因 而表示不同意被告自美國前往臺灣等情,有在美國新墨西哥 州執業之Erica M. Elliott醫師分別於106年8月9日、同年9 月2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業經美國新墨西哥州公證人公證 ,並經我國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Erica M. Elliott醫師之醫師執業證書(業經我國駐洛杉磯臺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驗證)暨上開文件之中譯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 6年度易字第661號卷第51至63頁),足徵被告患有上開疾病 ,且以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及其治療情形,若出庭應訊恐對其 身體造成過大負擔,故以其目前病況尚不適合出庭應訊,是 其確有因疾病致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於被告能到庭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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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