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09號
SLDM,106,易,509,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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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美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7日第
一審判決(106 年度易字第50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美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余美雪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收受本案判決 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7 年1 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 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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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