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小梅
被 告 潘丞俊
箴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馥宇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交訴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潘丞俊、箴澤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交 訴字第1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小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本院民 國106 年9 月28日審理程序時,以言詞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卷第17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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