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尊德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壹仟參佰
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陸佰玖
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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