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李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瑛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