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307號
KLDV,107,基小,307,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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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30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皓
      周冠閔
被   告 活動情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垂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已當庭諭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說明若當日未補繳將駁回起訴,原告未遵期補繳,故應作成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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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活動情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