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147號
KLDV,107,基小,147,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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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林易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依約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週年利率 19.7%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06年7月11 日止,被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1,052元(其中本金為47 ,342元),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稱:確有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 ,惟被告失業中,希望給予時間還款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契約、債權 明細表、信用卡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屬實。至於被告因失業而無力償還,係履行能力問題 ,尚非被告所得拒絕清償之理由,不因此影響原告行使請求 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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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