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115號
KLDV,107,基小,115,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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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陳慕澄即高喬筠即陳喬筠即陳姚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項 次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期 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 │ │自93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 │ 20% │
│ │ │ │31日止 │ │
│ 一 │ 34,585元│32,928元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 │ │ │ │ │
├───┼─────┼─────┼─────────────┼────┤
│ │ │ │自94年6月17日起至104年8月 │ 18.25%│
│ │ │ │31日止 │ │
│ 二 │ 29,249元│ 29,249元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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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