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信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7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3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5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
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
100元計算);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百分之
1.5計算;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緣債務人於106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
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3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14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041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
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
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彭信翔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6731 │0000000000│03月 15日 │ │點七九 │
│ │元 │603 │起 │ │ │
├──┼───┼─────┼──────┼──────┼───────┤
│ 004│新臺幣│彭信翔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414381│0000000000│03月 15日 │ │九九 │
│ │元 │64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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