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61號
KLDV,107,司促,1861,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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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鄭志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1,219元,專案補償款
  4,599元,共計35,818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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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