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簡煜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四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七九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參元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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