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26號
KLDV,107,司促,1626,2018032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蔡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110年10
     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0
     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6年12月30日(最後1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82,54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
     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
     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