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簡俊毅
簡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零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84,064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債務人簡俊毅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簡國基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
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
、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債務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
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
之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384,064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
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
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簡國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俊毅、簡│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384064│國基 │0月13日起 │1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俊毅、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4064│國基 │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