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37號
KLDV,107,司促,1537,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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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士宏
債 務 人 林貴雄
債 務 人 鄭香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士宏林貴雄鄭香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士宏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
    貴雄、鄭香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
    新臺幣(下同)183,727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1期
    ,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士宏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
    計算,目前僅還款至民國106年10月1日(即第3期),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
    欠本金179,80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
    債務人林貴雄鄭香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士宏、林│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179804│貴雄、鄭香│0月01日起  │3月07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士宏、林│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179804│貴雄、鄭香│1月02日起  │3月07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  │
│  │   │     │3月08日起  │5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5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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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